2019-05-29 1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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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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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分类

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中国大陆为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而设立的现代化工业、产业园区,主要解决中国大陆长期存在的审批手续繁杂、机构叠床架屋等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问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我国现存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居于最高地位。

1984年到1986年,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首先设立了14个国家级经开区;截止2015年9月,中国共设立219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12月,苏州工业园区荣获2018年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排名第1。

2019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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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 外文名称

    China National Economic and Technical Development Zone

  • 设立时间

    1984年

折叠 编辑本段 功能定位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所在地(直辖)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拥有同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以提高服务效率,打造更加优越的投资软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关注开发区,聚集投资,形成完善的产业链。

折叠 编辑本段 区域特点

1、占城市的GDP总量大,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贡献大;

2、GDP增长率远高于国家平均水平;

3、合同外资总额增幅、进出口总额增幅等数值均远高于国家平均水平。

折叠 编辑本段 设立背景

设立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有三大背景:

第一,接纳国际资本和产业转移的需要。初衷主要是吸引外资、引进先进的制造业,扩大出口创汇,替代先进材料和零部件的进口。

第二,特区成功经验的推广和放大。在沿海城市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特区试验成功后对外开放战略的组成部分。

第三,充分发挥沿海港口城市的优势,将对外开放与发挥国内工业基础相结合的尝试。

折叠 编辑本段 发展历程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4-1990):艰难创业和摸索发展时期

1984年至1988年间,国务院批准在沿海12个城市建立了14个国家级开发区。起步阶段,开发区白手起家,发展基础薄弱,建设资金短缺。

第二阶段(1992-1998):国家级开发区高速发展时期

这一阶段,由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自由贸易区、沿江沿边开放地带、省会城市等构成的多层次、全方位开放格局基本形成。

第三阶段(1999-2002):稳定发展时期

在这一阶段,国家批准了中西部地区省会、首府城市设立国家级开发区。

第四阶段(2003年-),科学发展时期

中共十六大以来,特别是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以来,国内外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迎来了重要发展机遇与挑战,国家级开发区也开始步入科学发展时期。

折叠 编辑本段 发展现状

折叠 发展成果

1.吸引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驻足落户

2.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结构明显改善

3.研发中心迅速增加

4、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地

5、内企业科技含量明显提高

6、引进的新技术在各地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7、促进了招商引资新进程

折叠 存在问题

1、优惠政策作用弱化

2、土地空间制约发展

3、管理体制不统一

4、缺少相应的法规

折叠 编辑本段 单位名录

截至2015年9月,全国共有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19家,内地每个省区均有分布,其中江苏省最多,有26家,其次是浙江省21家,山东省15家。

省份(数量)名单
北京(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津(6)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

河北(6)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山曹妃甸经济技术开发区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山西(4)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
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内蒙古(3)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

辽宁(9)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

吉林(5)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黑龙江(8)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
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海(6)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松江经济开发区

江苏(26)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苏州工业园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吴中经济开发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
沭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浙江(21)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宁波大榭开发区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袍江经济开发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
衢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
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慈溪经济开发区丽水经济开发区

安徽(12)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福建(10)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漳州台商投资区泉州台商投资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江西(10)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
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

山东(15)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邹平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远经济技术开发区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经济开发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河南(9)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湖北(7)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荆州开发区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湖南(8)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东(6)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西(4)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
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

海南(1)

洋浦经济开发区

--

四川(8)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
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贵州(2)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

云南(5)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
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
重庆(3)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

西藏(1)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

陕西(5)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西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西航天经济技术开发区
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神府经济技术开发区-

甘肃(5)

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

青海(2)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格尔木昆仑经济开发区-

宁夏(2)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疆(9)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折叠 编辑本段 政策指导

2019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着力构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发展新体制,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加快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以激发对外经济活力为突破口,着力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开放引领、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的对外开放平台作用,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持续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对外经济活力,打造体制机制新优势。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集聚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生产要素,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产业升级,拓展发展新空间。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提升开放型经济质量

(三)拓展利用外资方式。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提高引资质量,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功能性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合规在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准备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区内企业开展上市、业务重组等。(商务部、证监会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外商投资导向。对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国家级经开区内从事鼓励类项目且在完善产业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予以支持。(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实行差异化的区域政策,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继续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倾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可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交通、承接产业转移、优化投资环境等项目,提供相应支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对外贸易质量。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运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其在“放管服”改革方面走在前列,依法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简化审批程序,下放省市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改革,推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等管理方式。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机构职能。允许国家级经开区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调整内设机构、职能、人员等,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优化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设置,结合地方机构改革逐步加强对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整合规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需要,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中央编办、财政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开发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管理机制。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对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进行资产重组、股权结构调整优化,引入民营资本和外国投资者,开发运营特色产业园等园区,并在准入、投融资、服务便利化等方面给予支持。(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监会等单位负责)

(九)健全完善绩效激励机制。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经批准可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制等,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市场化原则开展招商、企业入驻服务等,允许国家级经开区制定业绩考核办法时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开展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程序开展符合其发展方向的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在政府职能转变、投资贸易便利化等重点领域加大改革力度,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辐射带动作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打造现代产业体系

(十一)加强产业布局统筹协调。加强上下游产业布局规划,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形成共生互补的产业生态体系。国家重大产业项目优先规划布局在国家级经开区。充分发挥中央层面现有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发展重大产业项目。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国家级经开区推进主导产业升级予以适当支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坚持市场化运作、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快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关键零部件和中间品制造企业,支持企业建设新兴产业发展联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与相关投资基金合作,充分发挥产业基金、银行信贷、证券市场、保险资金以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等作用,拓展国家级经开区发展产业集群的投融资渠道。(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承担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鼓励企业研发、采购先进设备、引进人才、国际化发展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实施现代服务业优化升级行动。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地方服务业发展实际,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内发展医疗健康、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工业设计、物流、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快推进园区绿色升级。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加大循环化改造力度,实施环境优化改造项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省级人民政府相应予以政策支持。在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要求的基础上,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内的重大项目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提高审批效率。依法推进国家级经开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发展数字经济。鼓励各类资本在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投资建设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省级人民政府可将此类投资纳入当地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并予以支持。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创建数字产业创新中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等。(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产业创新能力。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等试点经验,率先将国家科技创新政策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可加大政策先行先试力度,打造成为科技创新集聚区。在服务业开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发展等方面加强制度创新。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科技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家大科学装置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打造特色创新创业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家级经开区内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对区内企业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给予支持。(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在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试点。(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对内对外合作平台功能

(十七)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积极探索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开展合作。支持中西部地区有关国家级经开区参与中国—新加坡(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建设。(外交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打造国际合作新载体。在科技人才集聚、产业体系较为完备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一批国际合作园区,鼓励港澳地区及外国机构、企业、资本参与国际合作园区运营。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做好国际合作园区的金融服务。鼓励地方人民政府用足用好现有政策,依法、合规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港澳办、银保监会、证监会、进出口银行、开发银行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拓展对内开放新空间。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完善财政、产业政策,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根据所在区域产业布局,增强产业转移承载能力,开展项目对接。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合作,共同建设项目孵化、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服务平台和产业园区,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创造条件。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共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促进与所在城市互动发展。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机构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人口、交通、空间地理等信息。国家级经开区可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设城市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完善高水平商贸旅游、医疗养老、文化教育等功能配套,规划建设城市综合体、中央商务区、专家公寓等。对公共服务重点项目,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级经开区可提供运营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际化社区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育部、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要素保障和资源集约利用

(二十一)强化集约用地导向。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等改造,并按规定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发展医疗、教育、科研等项目。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实行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等,满足国家级经开区的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存量用地二次开发,促进低效闲置土地的处置利用。鼓励新入区企业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企业合作,允许对具备土地独立分宗条件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用以引进优质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级经开区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可给予用地指标奖励。除地方人民政府已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外,现有项目开发地下空间作为自用的,其地下空间新增建筑面积可以补缴土地价款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自然资源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降低能源资源成本。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级经开区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集体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支持区内电力用户优先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规定开展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减少或取消直接供气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省级管网输配服务加价。(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完善人才政策保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引进急需的各类人才,提供户籍办理、出入境、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方面“一站式”服务。允许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国家级经开区工作。对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按照规定适当放宽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对国家级经开区引进外籍高端人才,提供入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移民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促进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在国家级经开区内就业或创业的人员,可提供一定的购房、租房补贴,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提高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培养重点行业紧缺高技能人才补助标准,对国家级经开区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按规定给予支持。(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重大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国家级经开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涉及调整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按规定程序办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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